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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资料的通知

2017-05-15 18:52

广大缴存职工:

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的营业税改征**税政策,使部分职工取得购房**的时间推迟。为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利益,方便职工提取,我中心对购房提取证明资料调整如下:

自2016年5月1日起,职工在广州市**一手住房,且因税务政策调整不能及时取得购房**的,在职工的购房合同已经上传至“阳光家缘”网站且可查询的前提下,职工可提供以下证明资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:

一、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

**提取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复印件一份(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):经市(或区)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监证登记的购房合同、借款合同、房款收据(须注明姓名、***号码、购房金额、详细购房地址,并加盖有效印章)。

二、非按揭**自住住房的

**提取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复印件一份(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):经市(或区)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监证登记的购房合同、房款收据(须注明姓名、***号码、购房金额、详细购房地址,并加盖有效印章)。

职工累计提取金额不可超过职工已经提供的房款收据或者购房**的总金额,超过时需要补充后期房款的收据或者**至银行前台补充扫描。二次及以上提取与其他情形的购房提取相同,仅需提供本人***即可在银行网点前台**,或者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(个人版)、手机app、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申请提取。

下述情形的,仍按《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穗公积金管委会〔2003〕1号)规定提交相关资料,具体操作指引请详见《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》:

1.**广州市行政区域外的住房;

2.**本市二手住房;

3.**本市一手住房且已及时取得购房**的。

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
2016年8月1日